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
质疑供应商名称:**恒****公司
地址:**壮族自****学院路50号鑫中联大厦1栋1单元 9-11-1
邮编:545000
法定代表人:甘祺正
联系电话:185****6886
授权代表:杨珊珊
联系电话:138****8063
质疑项目基本情况:
质疑项目的名称:环江县**道路清扫保洁及上门收集生活垃圾清运服务项目
质疑项目的编号:****
采购人名称:****
二、质疑答复:
**恒****公司:
我公司于2025年12月15****公司以书面形式递交的关于环江县**道路清扫保洁及上门收集生活垃圾清运服务项目(项目的编号:****)的质疑函,****公司所提出的质疑内容进行详细审查,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内容过多,详见质疑函附件)
质疑答复:贵公司质疑事项缺乏事实及法定依据,质疑不成立。经核查****的投标文件“开标一览表”中报价金额均未超预算,也按招标文件给出的“开标一览表”的格式正确填写。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预算金额:1610.65万元/年,三年合计金额约为4831.95万元。”已明确一年的预算金额和三年的预算金额。根据招标文件“第三章 13.1 报价文件组成”的要求,“开标一览表”不属于资格审查的内容,不是采购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审查范围。“开标一览表”属于报价文件组成部分,****委员会依法评审。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四条“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及第四十六条“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一)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同时,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九条“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一)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评标委员会修正****的投标报价程序合法、依据充分、结论有效。因此,贵公司质疑招标代理机构擅自修正****的投标报价是没有事实及法定依据的。标书代写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质疑人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的,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政府****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
特此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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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23日
附件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