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国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关于环江县城区道路清扫保洁及上门收集生活垃圾清运服务项目质疑答复函(二)

发布时间: 2025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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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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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

质疑供应商名称:**恒****公司

地址:**壮族自****学院路50号鑫中联大厦1栋1单元 9-11-1

邮编:545000

法定代表人:甘祺正

联系电话:185****6886

授权代表:杨珊珊

联系电话:138****8063

质疑项目基本情况:

质疑项目的名称:环江县**道路清扫保洁及上门收集生活垃圾清运服务项目

质疑项目的编号:****

采购人名称:****

二、质疑答复:

**恒****公司:

我公司于2025年12月15****公司以书面形式递交的关于环江县**道路清扫保洁及上门收集生活垃圾清运服务项目(项目的编号:****)的质疑函,****公司所提出的质疑内容进行详细审查,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内容过多,详见质疑函附件)

质疑答复:贵公司质疑事项缺乏事实及法定依据,质疑不成立。经核查****的投标文件“开标一览表”中报价金额均未超预算,也按招标文件给出的“开标一览表”的格式正确填写。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预算金额:1610.65万元/年,三年合计金额约为4831.95万元。”已明确一年的预算金额和三年的预算金额。根据招标文件“第三章 13.1 报价文件组成”的要求,“开标一览表”不属于资格审查的内容,不是采购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审查范围。“开标一览表”属于报价文件组成部分,****委员会依法评审。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四条“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及第四十六条“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一)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同时,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九条“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一)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评标委员会修正****的投标报价程序合法、依据充分、结论有效。因此,贵公司质疑招标代理机构擅自修正****的投标报价是没有事实及法定依据的。标书代写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质疑人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的,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政府****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

特此复函。

****

2025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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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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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3
答疑公告
广西国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关于环江县城区道路清扫保洁及上门收集生活垃圾清运服务项目质疑答复函(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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