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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项目编号:**** | ||
| 二、项目名称:**市顺河回****服务中心**市东部**生活垃圾设备及收集转运设备提标改造项目 | ||
| 三、采购日期:2025年11月13日 | ||
| 四、相关当事人 | ||
| 投诉人:**骏源****公司 | ||
| 地址:**省**市**区光华北七路126号附204号2层258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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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基本情况 | ||
| 投诉事项1:本项目评分标准设置不合理,未量化、细化,没有具体的判断标准,投标人难以响应,评委难以客观评审,不符合法律规定。 投诉事项2:本项目技术参数响应的评分标准设置不合理,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投诉事项3:本项目业绩评分标准设置不合理。 投诉事项4:本项目要求人员的机械或电气专业高级及以上工程师职称作为评分标准内容设置不合理。 投诉事项5:本项目要求投标人在中标前具有本地化服务不合理,是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 投诉事项6:本项目要求提供“检测报告”的内容不合理,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采购需求中的备注“以国家工信部公告参数和环保信息为准”不合理。 投诉事项7:本项目将自主研发能力、全环节生产车间实景照片作为评审因素不合理。 投诉事项8:本项目的供货期限畸短,涉嫌为特定供应商提供中标便利,并把供货期作为评审因素不合理。 投诉事项9:本项目将所有技术参数设为实质性条款不合理,又将所有技术参数作为评审因素,不符合法律规定。 | ||
| 六、处理结果及依据 | ||
| 经审查:投诉事项1--9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驳回投诉。 | ||
| 七、其他补充事宜 | ||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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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12月25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