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供应商名称:****
地址:**市**区国凯大道东19****工业园3号标准厂房
邮编:530000
授权代表:曹文喆
联系方式:150****6655
我公司于2025年12月19****公司****医院学科方案检验类设备采购项目(****)项目标项1采购更正结果的质疑函,对贵公司****公司高度重视,进行了认真研究核实,****公司所提质疑事项,依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进行回复如下:
质疑事项:在违法投标已被确认的情况下,直接废标缺乏法定依据。
答复:质疑事项不成立。
事实依据:
1.评标委员会二次协助处理质疑论证时,发现本项目招标文件标项1的采购需求存在歧义问题,已影响到采购结果公正,无法确定合格供应商,建议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2.经采购人确认后,对该项目标项1作出废标处理,拟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组织采购活动,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规定。
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政府****管理部门投诉。
特此复函。****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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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