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城瑶族自治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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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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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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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西岭镇**村2025年****中心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5-11-04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公司

地址:**省**市**区槐安东路121****广场写字楼A座

被投诉人 1 :****

地址:**县西岭镇圩市街133号

被投诉人 2 :****

地址:**县恭城镇**西路惠景**城小区1-1#门面

相关供应商:/

地址:/

当事人:/

地址:/

五、基本情况

本机关于2025年12月7日收到投诉人就上述项目邮寄提交的《投诉书》。经审查,该投诉材料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第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12月11日依法向投****政府采购投诉相关材料的通知,要求其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补正材料。2025年12月16日,本机关收到投诉人再次邮寄提交的投诉材料。
经对投诉人第二次提交的投诉书(含补正材料)进行审查,发现投诉人补正后的投诉书未载明提起投诉的日期,亦未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投诉材料仍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的规定。
另经核实,本项目实行全流程电子化采购,供应商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参与电子投标。本机关调取了“**政府采购云平台”系统数据及开标记录,发现投诉人******公司在本项目采购过程中,未递交响应文件,未实际参与采购活动,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之规定,该公司不具备对本项目提出质疑的主体资格。同时,根据该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之规定,亦不具备提起投诉的主体资格。综上,投诉人******公司本次提起的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机关不予受理。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公司的投诉不予受理。

七、其他补充事宜

****财政局

2025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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