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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项目编号:**** | ||||
| 二、项目名称:****管理局**区环卫设施设备更新项目 | ||||
| 三、采购日期:2025年10月29日 | ||||
| 四、相关当事人 | ||||
| 投诉人:******公司 | ||||
| 地址:**市**区朝霞街道状元城3号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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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基本情况 | ||||
| 投诉人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提出投诉,本机关依法受理。投诉事项1:评分标准未依法量化细化,判断标准缺失,违规设区间分致评标模糊,****委员会自由裁量权,难以保证评标公正一致,亦不利于投标人间公平竞争。投诉事项2:技术响应的分值未与评审因素量化指标对应,且未全面覆盖技术参数,总扣分超限,不符合相关规定。投诉事项3:业绩评审项将发票作为业绩证明材料不合理,涉及商业机密。投诉事项4:将售后服务网点纳入评审标准不合理,构成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 | ||||
| 六、处理结果及依据 | ||||
|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规定,作出投诉处理决定如下: 1、投诉事项1部分和投诉事项2成立,不影响采购结果,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2、投诉事项1部分和投诉事项3、4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 ||||
| 七、其他补充事宜 | ||||
| 无 | ||||
| **** | ||||
| 2025年12月26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