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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项目编号:**** | ||||
| 二、项目名称:****管理局**区环卫设施设备更新项目 | ||||
| 三、采购日期:2025年10月29日 | ||||
| 四、相关当事人 | ||||
| 投诉人:**骏源****公司 | ||||
| 地址:**省**市**区光华北七路126号附204号2层258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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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基本情况 | ||||
| 投诉人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提出投诉,本机关依法受理。投诉事项1:项目评分标准设置不合理,未量化、细化,没有具体的判断标准,评委难以客观评审,不符合法律规定。投诉事项2:本项目技术响应的评分标准设置不合理,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对应。投诉事项3:本项目业绩评审项将发票作为业绩证明材料不合理。投诉事项4:本项目将售后服务方案评分标准中变相要求投标人在中标前具有本地化服务不合理。 | ||||
| 六、处理结果及依据 | ||||
|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规定,作出投诉处理决定如下: 1、投诉事项1部分和投诉事项2成立,不影响采购结果,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2、投诉事项1部分和投诉事项3、4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 ||||
| 七、其他补充事宜 | ||||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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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12月26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