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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项目编号:**** | ||||
| 二、项目名称:兰****服务中心**县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及处置提升改造项目 | ||||
| 三、采购日期:2025年11月26日 | ||||
| 四、相关当事人 | ||||
| 投诉人:**骏源****公司 | ||||
| 地址:**省**市**区光华北七路126号附204号2层258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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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基本情况 | ||||
| 1.本项目修改后的评分标准设置不合理,未量化、细化,没有具体的判断标准,投标人难以响应,评委难以客观评审,不符合法律规定。 2.本项目要求提供实物照片证明的内容额外增加投标人成本;要求提供风机性能经过专业测试平台测试或有效证明材料不合理。 | ||||
| 六、处理结果及依据 | ||||
| ****于2025年12月15日收到该项目投诉,依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开展了相关审查工作,对投诉书、招标文件、采购人和代理机构质疑回复等资料进行了书面审查和调查。经审查,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所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作出如下处理决定:驳回该项目投诉。 | ||||
| 七、其他补充事宜 | ||||
| 无 | ||||
| **** | ||||
| 2025年12月26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