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市卫健系统医学“云影像”服务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5-12-17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公司
地址:**市文二路391号5号楼618室
被投诉人 1 :****中心
地址:**市虎******12号楼4楼
被投诉人 2 :****医院医共体
地址:**市航埠山路9号
相关供应商:****
地址:**市**区良渚街道金家渡路112号4号楼133室
当事人:无
地址:无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公司对**市卫健系统医学“云影像”服务项目(编号:****,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质疑答复不满,于2025年11月7****机关提起投诉,经补正后,本机关于2025年11月17日受理。****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九条等规定,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规定比例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问答》的规定,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者采购包,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这意味着,在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即使参与投标的企业是小微企业,也不会在价格评审环节获得额外的优惠。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服务类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中也明确规定“对于未预留份额专****政府采购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服务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标项,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投标报价给予2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报价评审环节,评标委员会对投诉人投标报价未给予20%的扣除,未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并无不当。投诉人主张“关于小微企业价格扣除政策未执行”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投诉人关于**市卫健系统医学“云影像”服务项目(编号:****)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违法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人民法院****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其他补充事宜
**** 0570-****811
202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