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市卫健系统医学“云影像”服务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5-12-15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园区****公司
地址:**市高新区创苑路800号6层611室
被投诉人 1 :****中心
地址:**市虎******12号楼4楼
被投诉人 2 :****医院医共体
地址:**市航埠山路9号
相关供应商 1 :****
地址:**市**区良渚街道金家渡路112号4号楼133室
相关供应商 2 :****公司
地址:**市**区中泰街道环园南路13号2幢412室
当事人:无
地址:无
五、基本情况
****园区****公司对**市卫健系统医学“云影像”服务项目(编号:****,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5年11月12日受理。****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1、2。《****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政府采购适用本法。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评标委员会对于供应商报价是否合理的评审依据为是否“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并非“成本”。故投诉人以“明显存在低于成本价投标”为由主张****公司报价不合理,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报价是否合理的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是否要求投标供应商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委员会根据投标供应商的报价是否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供应商的报价,以及是否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等实际情况确定。本项目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供应商及其报价,分别为******公司报价****000元、****公司报价730000元、****报价****000元、******公司报价****000元、**联众****公司报价****000元、****园区****公司报价****000元和**全网云****公司报价****000元,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认为****公司报价合理,未要求其提供书面说明。投诉人主张报价评审程序不合法,但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评标委员会对****公司报价评审情况作了解释说明“最低报价为73万元是投标供应商报价均价的54.4%,是投标供应商次低报价的61.9%,本项目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类采购,评标委员会认为服务类项目不同于货物类,价格弹性较大,故未对最低报价供应商进行询标”。****公司对其报价合理性作了解释说明。****医院医共体在投诉答复材料中对****公司能否诚信履约未有异议,并且,****政府采购中心共同表示“.....关于投诉中提及的占主要成本的云服务**部分,当前运营商间竞争激烈,确实存在提供低成本服务的可能性。以**电信为例,.....,反映出该领域成本的可压缩性”。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委员会对****公司报价评审存在不当,也不能认定****公司报价不合理。据此,投诉事项1、2,均不成立。
综上,投诉人关于**市卫健系统医学“云影像”服务项目(编号:****)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违法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人民法院****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其他补充事宜
**** 0570-****811
202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