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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新区]****工程劳务外包及机械租赁项目标段四
各潜在投标人:
****工程劳务外包及机械租赁项目标段四【项目编号:****】的答疑澄清说明如下:
1、第一章招标公告中的3.1投标人资格要求中的3.1.3的“(2)联合体牵头人为营业执照范围具有劳务服务资质并承担本标段工程劳务外包服务内容,联合体成员方为营业执照范围必须具有机械设备租赁资质并承担本标段机械租赁服务内容。”变更为“联合体牵头人为营业执照范围具有劳务服务资质并承担本标段工程劳务外包服务内容,联合体成员方为营业执照范围必须具有机械设备租赁资质并承担本标段机械租赁服务内容且联合体成员投标所使用的机械必须为联合体成员单位所拥有。”
本次重要说明的内容作为招标文件中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效力,招标文件、招标公告与此通知有冲突的,以此通知为准,招标文件、招标公告有类似相同内容的均做相应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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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