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太湖新区]湖州南太湖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工程劳务外包及机械租赁项目标段四

发布时间: 2026年0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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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潜在投标人:

****工程劳务外包及机械租赁项目标段四【项目编号:****】的答疑澄清说明如下:

1、问:1.运输车(10吨以上),该机械设备是否包含用于吊装的汽车吊问2:自卸汽车,指哪一类跟普通农用车与环保运输车是否冲突平常拉货用的面包车是否算自卸汽车

答:1.不包含;2.自卸汽车指自助倾卸卡车,与普通农用车与环保运输车不冲突,拉货的面包车不属于自卸汽车。

2、第一章招标公告中的3.1投标人资格要求中的3.1.3的“联合体牵头人为营业执照范围具有劳务服务资质并承担本标段工程劳务外包服务内容,联合体成员方为营业执照范围必须具有机械设备租赁资质并承担本标段机械租赁服务内容。”变更为“联合体牵头人具有劳务服务资质,承担本标段工程劳务外包服务内容并能依法开具劳务发票,联合体成员方必须具有机械设备租赁能力,承担本标段机械租赁服务内容并能依法开具机械租赁发票。”

3、3.1投标文件的组成中的“(10)机械设备配备(提供购买发票或租赁合同,须按照招标文件招标需求机械设备最低要求中任选3种进行配置。提供设备种类少于3种的视当未提供)(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成员方提供)”变更为“(10)机械设备配备(投标人(包含联合体投标)须按照招标文件招标需求中的机械设备中任选不少于3种进行配置(可自有、可租赁);①投标人设备自有须提供设备购买发票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②投标人设备租赁须提供设备租赁合同,且须提供出租方设备购买发票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其中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成员提供的机械设备不少于1种为自有(提供购买发票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提供设备种类少于3种的视当未提供)”标书代写

本次答疑澄清的内容作为招标文件中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效力,招标文件、招标公告与此通知有冲突的,以此通知为准,招标文件、招标公告有类似相同内容的均做相应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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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6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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