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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财罚〔2025〕4号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公司
住所地(地址):**省**市**区**五路56号
二、基本情况
经调查,******公司在新生儿高频呼吸机等一批医疗设备采购项目(****)存在与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行为。
三、处罚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参照《**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川财规〔2023〕12号)“政府采购类,序号14、适用条件第四项、裁量阶次第四项”、《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的通知》(财法〔2013〕1号)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42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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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