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永福县城区环境卫生市场化服务项目(编号GLZC2025-G3-260070-ZDCJ)质疑事项的答复函

发布时间: 2026年0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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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 疑 人: ****

地 址: **市高新区高新三路10号**-东盟农业****基地研发楼13层

法定代表人: 陈丽芬

委托代理人: 韦顺良 电话: 138****3560

质疑供应商:****
地 址:**市高新区高新三路10号**-东盟农业****基地研发楼13层
法定代表人:陈丽芬
委托代理人:韦顺良
联系电话:138****3560
我公司于2026年1月4日收到质疑供应商递交的**县**环境卫生市场化服务项目”(编号:****)质疑事项的《质疑函》。经我公司审查符合规定,予以受理。针对质疑供应商提出的质疑事项,经认真核实、采购人同意,现我公司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具体内容:
质疑事项1:详见附件。
事实依据:详见附件。
法律依据:详见附件。
质疑事项2:详见附件。
事实依据:详见附件。
法律依据:详见附件。
质疑事项3:详见附件。
事实依据:详见附件。
法律依据:详见附件。
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详见附件。
针对质疑函中所涉事项,依据《****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实施条例,本机构在法律和行业规范框架内予以审慎核查,现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的答复1
该项质疑的事实依据不充分,质疑事项不成立。
(二)质疑答复事项2
该项质疑的事实依据不充分,质疑事项不成立。
(三)质疑答复事项3:
该项质疑的事实依据不充分,质疑事项不成立。
综上所述,质疑事项1、2、3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1、2、3不成立。
如质疑供应商认为本答复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管理部门投诉。

采购人:****

招标代理机构:****

2026年1月6日

附件信息:


质疑函.pdf (2.2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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