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永福县城区环境卫生市场化服务项目(编号GLZC2025-G3-260070-ZDCJ)质疑事项的答复函补充说明一

发布时间: 2026年0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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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 疑 人: **城投****公司

地 址: **市高新区高新三路10号**-东盟农业****基地研发楼13层

法定代表人: 陈丽芬

委托代理人: 韦顺良 电话: 138****3560

我公司于2026年1月4日收到质疑供应商递交的“**县**环境卫生市场化服务项目”(编号:****)质疑事项的《质疑函》。经我公司审查符合规定,予以受理。针对质疑供应商提出的质疑事项,经认真核实、采购人同意,现我公司答复如下:质疑事项具体内容:
质疑事项1:详见附件。事实依据:详见附件。法律依据:详见附件。
质疑事项2:详见附件。事实依据:详见附件。法律依据:详见附件。
质疑事项3:详见附件。事实依据:详见附件。法律依据:详见附件。
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详见附件。
针对质疑函中所涉事项,依据《****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实施条例,本机构在法律和行业规范框架内予以审慎核查,现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的答复1
经核查****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与信用中国官方网站显示注册地址一致;并且********管理局出具的地址变更证明书,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该地址信息的差异属于非实质性、非关键性的偏差,不影响其投标资格的有效性,不构成《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所指的“弄虚作假”。该项质疑的事实依据不充分,质疑事项不成立。标书代写
(二)质疑答复事项2
经核查“企查查”不属于官方认定或指定的查询机构;股权出质属于正常融资行为,合法合规。针对质疑事项2(关于****股权出质),经认真核查与审慎研究,现回复如下:
1. 关于法律依据的答复:
你方引用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引用供应商应如实提供说明“****政府采购公正性的关联关系”及重大经营风险、股权出质属于可能影响履约的重大事项。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第五十二条:潜在利益关系人可以对“采购过程中影响权益的未披露信息”。
我公司经过查询2015年3月1日实施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内容为“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招标文件标准文本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采购项目的商务条件、采购需求、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方法、评标标准以及拟签订的合同文本等。”及2012年2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为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标书代写
以上两点为招标文件编制****委员会澄清说明的程序性规定。
现行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政府采购相关法规法规都没关于“股权出质属于可能影响履约的重大事项”及“股权出质”影响政府采购资格要求的规定。本项质疑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该质疑不成立。
2. 关于事实认定的答复:
股权出质是《民法典》规定的合法担保融资方式,其本身不改变股权归属,亦不构成法律或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任何一项投标资格无效的条件。经复核,对****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n)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该供应商在投标时有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且在本项目采购过程中,根据****委员会也对****查询了相关规定查询,****公司的投标文件未发现其存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政府采购活动的情形。你方关于“股权结构不稳定”、“影响履约”的主张,属于无事实依据和相关证明文件证明****为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政府采购活动的情形。而是主观推断****可能会影响履约能力。该项质疑缺乏事实依据及法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三)质疑答复事项3:
根据招标文件内容及申请人的资格要求:为1.满足《****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对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n)等渠道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政府采购活动。3.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4.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1、国家发展****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27号),招标人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文件中不得以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作为确定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的依据,且不得将特定经营范围表述作为投标、加分或中标条件。据此,你公司以“经营范围”作为判定被质疑人不具备投标资格明显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2、本项目没有特定资格要求,只要是符合并且满足《****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以上6条****的投标文件均符合并且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委员会一致通过,不存在不满足资格要求。
3、****建设部令第157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第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第十八条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作为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附件。”的规定,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是在企业中标后方能到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进行办理和发放工作,在没有中标前是不可能办理的业务内容,因此该项质疑的事实依据不充分,质疑事项不成立。
综上所述;质疑事项1、2、3缺乏有效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作出如下处理:

(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的规定,贵公司对本答复如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财政局投诉。



招标代理机构:****

2026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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