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医院采购一批国产医疗设备(2025第一批次)
三、采购日期:2025-11-12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吉泰****公司
地址:**市**塘区发展大道189号1号标准厂房A座五层506号
被投诉人 1 :****医院
地址:****市**镇人民西路7号
被投诉人 2 :******公司
地址:**市**北路龙圣新区四小区217号
相关供应商:/
地址:/
当事人:/
地址:/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1:中标产品“中央工作站/V1.0” 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不能上市销售及使用,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不具备中标资格。
投诉事项2:中标人投标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与拟提供的货物不一致。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明确要求产品应为Ⅱ、Ⅲ类医疗器械,中标产品无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不符合此基本要求。
投诉事项4:采购人及招标代理机构的答复错误,有意混淆招标标的。招标标书对本标段的第八项产品“胎儿监护中央系统(1拖8)(中央监护系统)(超声胎儿监护仪)”明确要求为“胎儿中央监护系统”而非含义不清的“中央工作站”。 且无论是“胎儿监护中央系统”还是“中央工作站”,用于临床诊断和监护都应该获得独立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
2、处理结果:投诉事项1、2、3、4部分成立,该项目第六分标中标结果无效,本机关责令被投诉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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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