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编号: HT_****-A
二、合同名称: 智慧****分中心运营总体服务(2025年)项目合同
三、项目编号: ****
四、项目名称: 智慧****分中心运营总体服务(2025年)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
地 址: **市**区福永街道福永大道303号
联系方式:0755-****4981
供应商(乙方):****
地 址:**市宝****社区27区创业二路111号宏发玺玥大厦2701-2711
联系方式:136****3331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智慧****分中心运营总体服务(2025年)项目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提供智慧****分中心运营总体服务,具体详见合同。
主要标的数量:1
主要标的单价:****800
合同金额: 411.980000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履约期限:2025年1月25日至2026年1月24日;地点:**市**区福永街道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5-01-25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6-01-12
九、其他补充事宜:鉴于双方签订的深宝福(应急管理办)【2025】005号《智慧****分中心运营总体服务(2025年)项目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政府财政资**排以及实际工作变更情况,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1、原合同第二条第一款“服务期满,由甲方对乙方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价,依据《****政府采购项目履约监管考核报告》对乙方的服务工作进行年度考核,根据乙方在本合同期内的年度工作完成情况,出具优秀、良好、一般、差的年度履约评价证明。评价为良好或以上的甲方可按规定与乙方续签下一年度服务合同,但总服务期限不超过三十六个月,**期间的合同每年签订一次”修改为:“服务期满,由甲方对乙方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价,依据《****政府采购项目履约监管考核报告》对乙方的服务工作进行年度考核,根据乙方在本合同期内的年度工作完成情况,出具满意、不满意的年度履约评价证明。评价为满意的甲方可按规定与乙方续签下一年度服务合同,但总服务期限不超过三十六个月,**期间的合同每年签订一次”。 2、删除原合同第二条第二款“合同服务期满,如果甲方愿意继续同意乙方提供服务,双方应另行协商并签订书面合同。在过渡期双方未另行签订书面合同时,根据甲方要求,乙方应继续提供合同内服务并有权按照本合同的计算方式获得报酬。乙方继续提供服务不视为本合同自动**,甲方有权随时要求乙方终止服务。” 3、原合同第四条第三款尾款支付方式“服务期满经甲方考核通过后,乙方提供符合规定的发票之日起 30 天内(但因行政审批造成的延付除外),甲方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支付程序申请支付项目尾款314.512万元,即人民币叁佰壹拾肆万伍仟壹佰贰拾元整(小写:¥3,145,120.00)。如财政预算情况有变化,甲乙双方可根据最新财政预算情况协商变更付款方式。”修改为:“服务期满经甲方考核通过后,本项目尾款314.512万元,即人民币叁佰壹拾肆万伍仟壹佰贰拾元整(小写:¥3,145,120.00),具体的支****政府财政资**排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政府财政部门申请费用获批并到账后向乙方支付”。 4、原合同第七条第一款“1.为履行本合同,乙方指定曹子鹏为总协调人。乙方应配备不少于17名工作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1人,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计算机、信息化、自动化及相关专业,有较强的沟通能力、管理能力;运营人员16人:大专及以上学历,计算机、信息化、自动化及相关专业,具备信息化技术基础。”修改为“为履行本合同,乙方应配备不少于 17 名工作人员,指定项目负责人1人,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计算机、信息化、自动化、管理等相关专业,有较强的沟通能力、管理能力;运营工作人员16人,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计算机、信息化、自动化、管理等相关专业或相关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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