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47条市政道路(路段)及11个无物业服务居民小区、特殊公共区域“双龙环卫一体化”清扫保洁综合服务项目质疑公示

发布时间: 2026年0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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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龙航空港经济区47条市政道路(路段)及11个无物业服务居民小区、特殊公共区域“双龙环卫一体化”清扫保洁综合服务项目质疑公示
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项目名称:**双龙航空港经济区47条市政道路(路段)及11个无物业服务居民小区、特殊公共区域“双龙环卫一体化”清扫保洁综合服务项目
品目编号:****001品目名称:品目1:**双龙航空港经济区龙水路、多彩三号路等25条市政道路(路段)清扫保洁综合服务项目服务
采购代理:****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
地址:**省****办事处郭家凹村金香巷39号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中标结果公告和中标结果更正公告
质疑内容:质疑事项1:按照品目2:**双龙航空港经济区龙洞堡大道、贵龙大道等22条市政道路(路段)及11个无物业服务的居民小区、特殊公共区域的生活垃圾一次收运“双龙环卫一体化”清扫保洁综合服务项目评审公示结果,绿清****公司报价****000.00元/年,其报价显著低于项目拦标价,评标委员会经符合性审查认定其报价审查不通过,已依法取消绿清****公司公司投标资格。 而品目1中标公示显示,绿清****公司以****000.00元/年****一中标候选人,其报价显著低于项目拦标价。鉴于品目1、品目2属于同一项目,招标评审应遵循统一原则,品目2已对低价无效报价作出明确否决处理,品目1却认可该明显低于合理成本的报价并确定其中标资格,明显存在评审标准不一致的情形,我方认为该中标结果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特依法提出质疑。 1.绿清****公司的投标报价低于环卫项目合理运营成本,违反《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本项目招标文件相关规定,中标资格应属无效。 2.本项目品目1与品目2同属于**双龙航空港经济区47条市政道路(路段)及11个无物业服务居民小区、特殊公共区域“双龙环卫一体化”清扫保洁综合服务项目,却采用差异化评审标准,品目2已否决低价无效报价,品目1未遵循同一原则,评审结果不公绿清****公司中标资格应属无效。 标书代写
事实依据:品目1与品目2同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47条市政道路(路段)及11个无物业服务居民小区、特殊公共区域“双龙环卫一体化”清扫保洁综合服务项目整体范畴,招标文件未明确约定两品目采用不同评审标准,且两品目均为环卫服务类项目,服务性质、成本构成(人工、设备、耗材等)高度一致,从公平公正的招标原则及项目整体性出发,理应适用统一的报价合理性审查标准。品目2中绿清****公司****000.00元/年的报价因低于其他投标单位平均报价****535.18元/年,****委员会认定为报价审查不通过并取消资格,该评审结果已确立“低价且明显偏离合理成本的报价应予以否决”的统一原则,品目1的评审应严格遵循该原则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标书代写
请求:依法撤销绿清****公司的中标资格,重新组织招标评标工作,出具针对本质疑事项给出处理意见。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委员会依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组建,****交易中心进行评标。****交易中心专家评标室相互独立,各位专家通过评标系统进行独立、客观评审,故质疑不成立。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六、相关附件

附件(2)
招标进度跟踪
2026-01-13
答疑公告
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47条市政道路(路段)及11个无物业服务居民小区、特殊公共区域“双龙环卫一体化”清扫保洁综合服务项目质疑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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