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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交时间:2026-01-13 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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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评估法二-水利水电-施工 |
| ****退垸还湖区(斗湖)生态修复工程(一期) 澄清答疑函 各潜在投标人: (****退垸还湖区(斗湖)生态修复工程(一期))潜在投标人提出的有关(****退垸还湖区(斗湖)生态修复工程(一期)招标文件疑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招标文件3.投标人资格要求与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2.2.4(2)不符。 答:****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招标投标市场管理的若干意见(鄂政办发[2025]27 号)要求,使用全省统一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本项目系生态修复工程,故综合考量,****水利厅颁部的示范文本,其中第三章评标办法无法改动。 2、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0.1同类工程描述与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2.2.4(2)以哪个为准。 答:项目经理业绩证明材料以“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0.1”的要求为准,即提供同类工程(承接总投资不低于最高限价的水生态修复工程、水环境修复工程)的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完工验收鉴定书扫描件(加盖公章)。 3、采用联合体投标的,项目经理是否由联合体成员任意一方人员担任均可。 答: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项目经理可由联合体成员中任意一方的符合招标文件资格要求的人员担任。 本次答疑内容不影响投标文件编制,开标时间不顺延。本澄清公告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应与招标文件共同阅读,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本次澄清公告为准;其余相关内容不变。 招标人:****(盖单位章) 2026年01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