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2025****大学前教育**奖补资金项目(设备)
三、采购日期:2025-12-18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金佰特****公司
地址:**省**市**区十三纬路37号(4-13)
被投诉人 1 :****
地址:**县**街道二环大道818号
被投诉人 2 :****
地址:****开发区(龙珠小区)
相关供应商:/
地址:/
当事人:/
地址:/
五、基本情况
本机关于2026年1月12日收到**金佰特****公司邮寄送达的关于“2025****大学前教育**奖补资金项目(设备)(项目编号:****)”《投诉书》,并依法对该《投诉书》进行审查。本机关依法查看该项目的评标资料后,****公司并未通过资格审查。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第一款“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的规定,供应商向采购人、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的前提,系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鉴于**金佰特****公司在本次投诉中,系对中标结果提出的投诉,因此,**金佰特****公司提出质疑的前提,应认为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而该公司并未通过资格审查,即该公司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并未进入实质性评审阶段,因此,无论后续的采购程序和结果如何,****公司的权益造成任何影响。同时,就该问题,经本机关咨询财政部,其出具的答复意见(留言编号:202********616-h4mK)明确表示:“如供应商未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采购结果对其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其不具备对采购结果提起质疑的资格。”综上,该公司在本案中不具备质疑资格。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的规定,****公司在本项目中并不具备质疑资格,因此其提出的质疑不符合法律规定,即该公司并未依法进行质疑。故,该公司提出的投诉不符合受理条件,该公司关于“2025****大学前教育**奖补资金项目(设备)”****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七、其他补充事宜
****财政局
2026年0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