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关于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2026年-2027年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LZZC2025-G3-990822-LZSZ)质疑答复函

发布时间: 2026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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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人:******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壵

授权代表人:顾壵

地 址:**省**市****办事处**星河嘉园南地块二期13幢12层1205号

我中心于2026年1月7日收到质疑人递交的质疑函,****人民法院2026年-2027年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的中标结果进行质疑。针对质疑人提出的质疑内容,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

(一)质疑事项1:质疑人认为中标人****的中标金额人民币贰佰叁拾捌万元整(¥2,380,000.00)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缴纳各类社保保险、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税费等,质疑人以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一、项目要求及服务需求”第七点“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第(六)条和二、商务要求“报价要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桂政发〔2025〕16号)、 《**壮族自治****保障厅 ****财政厅 ****总局****税务局关于公布2025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的通知》(桂人社发〔2025〕42号)为事实依据,以《中华人民**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作为法律依据。

(二)质疑事项2:质疑人最终得分与其自身基于招标文件评分标准及开标现场公布数据推算的结果存在重大偏差,质疑其最终得分及排名的准确性、公正性和合规性。质疑人以《****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为法律依据。标书代写

(三)质疑事项3:****委员会对中标人报价的问题视而不见,质疑整个评审过程未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评审。质疑人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为法律依据。

(四)质疑事项4:****政府采购平台统计得出,中标人在上一年的中标金额、合同人数等已远超小微企业规模,质疑其提供了虚假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质疑人以招标文件第一章 公开招标公告“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2024年政采云中标项目汇总情况为事实依据,以《****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为法律依据。

质疑人请求:1.核查其各项得分情况,告知各项评分明细情况;2.取消中标人中标资格;3.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要求采购人查看评审现场录音录像是否存在人为扰乱评审现场纪律现象,并核实是否有误扣分现象;4.本项目废标,重新组织招标。

二、对质疑事项的答复情况

我中心结合采购人、被质****中心核实情况,答复如下:

(一)针对质疑事项1:在处理质疑过程中,我中心向被质疑人****发出协助核实质疑事项的函,在回复函中,被质疑人表示其本项目拟投入人员中有10人为55岁以下已缴满社保年限的退休返聘人员,并针对质疑情况从工资标准、社保费用依法缴纳、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税费等方面进行了详细测算,且该费用测算显示被质疑人的人工****人民政府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同时按照国家及省市的相关规定,将社保(单位承担部分)、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意外险等各种费用计算在内。被质疑人表示其报价满足本项目招标文件的服务内容要求及报价要求。

而质疑人在质疑材料中提出的中标人****不能满足本项目招标文件的项目要求、服务需求、报价要求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故质疑事项1不成立。

(二)针对质疑事项2:收到质疑函后,我中心查阅了本项目相关评审资料,****委员会成员了解评审情况,评标委员会表示本项目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公开招标文件及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公开招标文件中的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打分。且质****委员会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相关证明材料,缺乏事实依据,故质疑事项2不成立。标书代写

针对质疑人提出“告知各项评分明细情况”的请求,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四十条规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六条规定“有关人员对评标情况以及在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第六十九条规定“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综上,评标过程及评审情况均属于保密信息,质疑人要求告知其各项评分明细情况缺乏法律依据。

(三)针对质疑事项3:评标委员会认为供应商有权根据自身经营情况进行报价,评标委员会综合所有供应商的报价,依据专业经验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报价不属于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情形。综上,质疑事项3不成立。
(四)针对质疑事项4:被质疑人在回复函中提供了其的2024年度审计报告,材料显示被质疑人2024年期末从业人数为282人,2024年度营业总收入为1678.56万元,与其在本项目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数据一致。

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物业管理。结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物业管理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的划型标准,****统计局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需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的规定,被质疑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符合物业管理行业中“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属于中小微企业的划型标准,故质疑事项4不成立。

根据以上情况,质疑人的质疑事项1-4均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规定,继续开展本项目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活动的参与、支持和监督。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规定,如质疑人对本次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政府****管理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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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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