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财政局投诉处理公告(2026年第2号)

发布时间: 2026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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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国家铝****检验中心(二期)项目-实验室辅助设备采购与安装

三、采购日期:2025-11-26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优****公司

地址:****经济开发区蓉茉大道77号B区44号

被投诉人 1 :****中心

地址:**市**区**路1号

被投诉人 2 :**信永****公司

地址:**市**区新环球左塔十楼信永招标

相关供应商:****

地址:**市**塘区发展大道189号**华尔街工谷10号楼七层701、702号

当事人:\

地址:\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在法定答复期内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1:关于电缆截面积单位“mm2”不规范书写构成未实质性响应的投诉。
投诉事项2:关于公告中“WDZN-BYJ-2.5mm”表述错误反映投标文件可能存在问题的投诉。
投诉事项3:关于中标供应商以“60227 IEC01(BV)450/750V 1.5-400”响应“WDZ-BYJ-4mm2”构成根本性技术偏离,且投标文件内部矛盾、响应无效的投诉。
投诉事项4:关于电缆型号“WDZ-YJY5x10”未精确响应“WDZ-YJY-5*10mm2”的投诉。
投诉事项5:关于钢管规格仅标注“DN150”而未明确“壁厚4.5mm”构成响应不完整的投诉。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第三十二条 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投诉事项1、2、4、5均不成立。投诉事项3成立,确认本项目中标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采购人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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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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