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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医院新院区标识标牌采购
三、采购日期:2025-11-21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欧朗****公司
地址:**市**路2-1号
被投诉人:****
地址:**市民族大道路141号中鼎万象**大厦D区五层
相关供应商:**恒航****公司
地址:蒲庙镇广良村石广坡189号
当事人:无
地址:无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于2025年11月26日向采购代理机构递交了质疑函,采购代理机构于2025年12月5日作出质疑答复。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5年12月16日通过邮****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审查后同日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1:对于质疑事项1,答复方未履行审慎核查义务,回避核心矛盾。
投诉事项2:对于质疑事项1,答复方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重大嫌疑处理不当。
投诉事项3:对于质疑事项2,答复方对“拟投入人员非本单位人员”的解释违反了招标文件本意及公**则。
投诉事项4:对于质疑事项2,答复方答复的“不影响中标结果”的认定缺乏依据,且与评分调整的事实自相矛盾。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投诉事项1、2、3、4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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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