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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医院新院区标识标牌采购
三、采购日期:2025-11-21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公司
地址:**市**区殿前街道**路588号
被投诉人 1 :****公司
地址:**市民族大道路141号中鼎万象**大厦
被投诉人 1 :****医院
地址:**市**区八尺江路75号
相关供应商:****
地址:蒲庙镇广良村石广坡189号
当事人:无
地址:无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于2025年11月28日向采购代理机构递交了质疑函,采购代理机构于2025年12月8日作出质疑答复。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5年12月15日通过邮****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审查后于2025年12月18日向投诉人邮寄发出《关于限期补正投诉材料的通知》,本机关于2025年12月24日收到补正后的投诉书,审查后于同日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1:中标单位业绩分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不应获得8分业绩分值。
投诉事项2:中标单位未提供三大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不应获得3分相关分值。
投诉事项3:中标单位人员配置及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不应获得4分人员分值。
投诉事项4:中标单位得分计算存在逻辑矛盾,评审结果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投诉事项5:中标单位拟投入本项目人员真实性存疑,涉嫌使用非本单位人员参与评审。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一)受理后发现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投诉事项3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驳回投诉。投诉事项1、2、4、5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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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