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修改、澄清补充纪要(一)
| 项目名称 |
浔**路、美凤路、凤安路(海凤路-侨英路段)道路工程(监理) |
招标阶段 |
监理招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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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改、澄清纪要补充内容如下: 一、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6.1条-3、履约保证金的形式:“①采用提交保证金形式:以现金形式转入发包人规定的账户,有效期截止时无息返还;②采用银行保函形式:****银行业金融机构出具,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冠以“银行“名称且为支行及其以上级别的金融机构。银行保函能够通过互联网且无需任****银行的官方网站验证真伪,并在保函上写明网址,****银行保函应为不****银行保函;③采用担保书形式:****公司须具有担保资格和能力且在【**】市建设局备案的经发包人认可的担保机构(国有)出具的担保书,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④若承包人无法在合同签订后14日内提供履约担保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承包人的投标保证金,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承包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修改为“****银行保函或工程担保或保证保险。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20天内,向招标人提交一份履约担保。履约担保金采用转账方式提交的,应****银行汇入指定的账户。采用银****公司出具****公司出具的履约保证保险其中之一形式提交,建设工程合同履约保证保险应符合《关于在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展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工作的通知》(厦建筑[2018]4号)及《****建设局等4家单位关于印发完善实施建设工程保证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厦住建建筑〔2024〕20号)的规定。所需费用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二、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6.1条-4、履约担保期限:“至缺陷责任期满为止”修改为“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合格之后90日止(履约担保期限按此处要求出具)”。 三、本项目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修改为“2026年2月5日09时00分00秒”。标书代写 四、招标文件原内容与本答疑(纪要)不一致的,以本答疑(纪要)内容为准。 (以下空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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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2026年1月20日 |
招标代理机构: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2026年1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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