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浦北县第七中学教学设备采购(项目编号QZZC2025-G1-220278-QZSZ)质疑答复函

发布时间: 2026年0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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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供应商:****
地址:**市**区**三路30号神冠豪都A幢一单元
邮编:543200
联系人:刘光元
联系电话:189****9819
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中学教学设备采购
(一)采购人:****
地址:**县小江镇民兴路 39 号
项目联系人:冯慧敏
联系电话:0777-****232
(二)采购机构:****
地址:**市金海湾东大街 8 号
项目联系人:苏晓婷
联系电话:0777-****022
质疑人于2026年1月11日以邮寄方式向我单位递交了质疑函,我单位已于2026年1月15日收悉,针对质疑人提出的问题,我单位进行了认真的核实,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 采购文件的评审标准,其整体,违反财政部87号令第五十五条第三款。标书代写
答复一:本项目实施及安装调试方案、售后服务方案中,评审因素中的“量化”并非仅指数字量化,而是指评审标准明确,能够使评审专家依据评审标准客观评判。本项目评分办法中的实施及安装调试方案从项目实施组织机构、项目实施管理、物流管理计划、实施日程表和人员安排等方面,售后服务方案从售后服务流程、应急预案、售后保障等方面对各项评审因素进行细化、量化,评审因素的设定均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各项评分标准均设置不同档次要求,各档次要求逐档增高,同时每个档次分值设置均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且每个档次对应唯一分值。贵公司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本项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2: 该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违反财政部令87号第五十四条。
答复二:本项目采购内容为86吋交互AI智能平板、AI服务器、计算机等设备,涵盖多类产品,且核心产品(86吋交互AI智能平板)不仅涉及硬件参数,还包含教学适配性、安全防护性能等多个维度的要求;学生课桌椅、学生上下架床涉及材质、型材规格、安全、教育功能适配等个性化需求,并非“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贵公司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本项质疑不成立。
质疑人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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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1月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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