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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中学教学设备采购
三、采购日期:2026-01-21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市****公司
地址:**市**区**三路30号神冠豪都A幢一单元
被投诉人 1 :****
地址:**县小江镇民兴路39号
被投诉人 2 :****
地址:**市金海湾东大街8号
相关供应商:/
地址:/
当事人:/
地址:/
五、基本情况
2026年1月28日,本机关收到**市****公司通过信件邮寄(邮寄号:XA-4251-2042-0-45)关于“****中学教学设备采购”(项目编号:****)的投诉书,经审查后依法受理该投诉。本机关依法开展调查,现已审理终结。投诉事项1,采购文件的评审标准,其整体,违反财政部87号令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该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事项2,该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违反违反财政部令87号第五十四条。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对投诉事项1、2依法予以驳回。
七、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财政局
2026年02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