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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鑫邦****公司
住所地:**省**市**区金兴中路21号1楼
二、基本情况
经调查,**鑫邦****公司****机关事务管理局2024公车中心车辆更新购置费(二次)(项目编号:****)项目中,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与**睿福欧****公司、**鑫****公司相互串通。
三、处罚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的通知》(财法〔2013〕1号)第十二条第(二)(三)(四)项、《**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川财规(2023〕12号)的规定,****公司作出罚款1999.9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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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