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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鑫****公司
住所地:**省**市****社区4组158号
二、基本情况
经调查,**鑫****公司****机关事务管理局2024公车中心车辆更新购置费(二次)(项目编号:****)项目中,与**鑫邦****公司、**睿福欧****公司相互串通谋取成交资格。
三、处罚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的通知》(财法〔2013〕1号)第十二条第(三)、(四)项、《**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川财规(2023〕12号)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鑫****公司作出罚款3999.2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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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