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环江县**道路清扫保洁及上门收集生活垃圾清运服务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5-12-01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恒****公司
地址:**壮族自****学院路50号鑫中联大厦 1栋1单元9-11-1号
被投诉人 1 :环江毛南****执法局
地址:******县思恩镇****三巷16号
被投诉人 2 :******公司
地址:**市**区金**路8-22号
相关供应商:无
地址:无
当事人:******公司
地址:**市高华路2****科技园高层厂房9楼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于2025年12月15日向被投诉人递交质疑函,被投诉人于2025年12月23日作出质疑答复。因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5年12月26日向本局提起投诉。本局经审查后正式受理并于2026年1月4日向投诉人发送补正投诉材料通知书,于2026年1月12日收到投诉人邮寄递交的投诉补正材料,审查后于同日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1:该项目同批次多个投标人(含中标候选人)****)开具了有条件保函,****银行存在类似操作,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质疑回复中故意隐瞒事实,存在重大合谋进行利益输送的违法违纪嫌疑。
投诉事项2:******公司投标报价超预算,采购代理机构擅自修正报价未按废标处理,相关答复缺乏依据。
投诉事项3:中标结果公告“废标结果为0”与实际情况不符,评标委员会未履行审查职责,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均未核查评标过程,相关答复无事实支撑。标书代写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至3不成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事项1至3。
七、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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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