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环江县五香保种育种产业园(香猪)项目(二期)配套设施
三、采购日期:2025-12-04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西双****公司
地址:**省****岗区嵩山路107号赫时小区(会展中央建设项目)1栋1单元807室
被投诉人 1 :****农业农村局
地址:**县思恩镇**路68号
被投诉人 2 :****公司
地址:**市**区**园写字楼6楼A座
相关供应商:****
地址:环江县思恩镇迎宾路2号403室
当事人:无
地址:无
五、基本情况
(一)投诉情况
投诉人西双****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对被投诉人1****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被投诉人1”)和被投诉人2****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2”)组织的“环江县五香保种育种产业园(香猪)项目(二期)配套设施项目(项目编号:****)有质疑,于2025年12月9日向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递交质疑函,被投诉人2于2025年12月15日作出质疑答复。因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5年12月18日向本局提起投诉。
(二)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中标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的制造商已注销;2.中标人****中小企业声明函企业规模划分不正确;3.******局备案编码;4.我公司不认可废标理由。
(三)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局依法对投诉事项开展调查核实,经核查:投诉人提交的项目响应文件,未按照资格证明文件中“新成立不足****公司,提供成立之日后次月起到响应文件递交截止前的财务报表复印件” 的实质性要求,提交对应财务报表复印件,未对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作出完整响应。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你公司未通过资格审查,自身权益未受到损害,投诉事项1至4不成立,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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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