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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人:**科创****公司
地址:****经济开发区M25区10号2层201
联系人:隗艳
联系电话:185****2692
贵公司于2026年1月19日经电子邮箱提交的关于“****中标公告变更的质疑函”,我公司已收悉。****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我公司依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相关规定,****委员会及专家进行了复核,现答复如下:
一、对质疑事项的逐一答复
(一)质疑事项1:“回复内容不具说明性”。
质疑回复1:招标文件明确要求“门板采用316L不锈钢”。经复核:贵公司投标文件中未提供门板材质为316L不锈钢的证明材料。质疑人提供的材料中仅提及“主体内壳材质为不锈钢”,未明确为316L不锈钢。316L不锈钢与普通不锈钢(如304)在成分、耐腐蚀性、力学性能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不能简单等同。标书代写
综上,贵公司未能有效证明所投产品门板材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原质疑认定成立,依据充分,贵公司质疑不成立。
(二)质疑事项2:“(门胶圈材质)的认定不成立,认为“医用食品级硅橡胶”为医用级材质,贵公司所投产品符合招标要求”
质疑回复2:招标文件要求“医用透明高抗撕硅橡胶材质”。经复核:“医用透明高抗撕硅橡胶”强调高抗撕性能和透明外观,属于功能性医用材料。“医用食品级硅橡胶”强调符合食品级安全标准,属于通用型医用材料,不一定具备高抗撕特性。
贵公司未能提供材料证明所投“医用食品级硅橡胶”具备“高抗撕”性能,无法视为无偏离响应。
二、处理结论
综上所述,贵公司的质疑事项1质疑不成立,质疑事项2质疑不成立。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相关规定,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政府****管理部门投诉。
特此函复。
采购代理机构:****
日期:2026年1月26日
附件信息:
答复函.pdf (971.8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