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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供应商:****
地址:**市**区民族大道92-1号**国际11层1111号
法定代表人:李毅
授权代表:李兆佳
我公司于2026年1月16****公司以现场递交方式送达的关于模拟实网攻防训练靶场建设(项目编号:****)有关问题的质疑函,****公司的质疑事项,我公司及时向采购人反映。经与采购人商定,****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本次质疑针对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及评分标准”中“2.2 服务技术条款响应程度分(满分20 分)”的加分项设置,****政府采购评分规则的规范性要求。
针对质疑事项1答复:一是该评分项是从采购人实际使用需求角度出发,与采购需求关联性强、与采购标的的服务质量密切相关。根据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规定,采购人从实际使用需求出发进行评分项设置,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二是该评分项已明确评审因素可量化指标,不存在“****政府采购评分规则的规范性要求”的规范,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
综上,贵公司的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另,经采购人研究决定,为了各潜在供应商能更加充分地参与竞争,拟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与完善,后续修改完善后将另行发布公告。敬请关注本项目采购公告发布的相关网站。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
****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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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