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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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员食堂服务项目(三次)质疑公示
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项目名称:学员食堂服务项目(三次)
品目编号:****001品目名称:学员食堂服务项目(三次)
采购代理:****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
地址:****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资格审查
质疑内容:质疑事项1:资格审查
事实依据:2025年10月及12月未发生增值税及附加税缴纳,原因为当期进项税留抵税额大于销项税额,依法抵扣后当期无需缴纳增值税,同时附加税是以当期缴纳的增值税为基数计算,应无需缴纳增值税,故也无需缴纳附加税,因此当月无缴纳增值税完税证明。2025年第四季度未缴纳企业所得税,系因当年处于亏损状态,无需缴纳企业所得额,故无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完税证明。在投标文件中已如实附具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并对无缴税记录的月份作出明确备注,不存在隐瞒或虚假陈述情形。该税务状况不影响我司依法纳税主体的合规性与连续性,不影响我司参与本项目并应通过资格审查的资格。 标书代写
法律依据:上述情况均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且我单位已按规定按时完成纳税申报。
请求:予以通过资格审查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一章 第三节“供应商资格条件”中关于“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要求,提供近3个月(投标截止时间往前推算3个月(不含投标当月))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有效证明材料;(未发生缴税情况的,可提供零申报证明(即提供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申报证明或自行在网上申报系统中打印的已申报报表);依法免税的,须提供投标供应商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相应证明材料;不需缴纳社保资金的,须出具有效的证明材料;投标供应商设立不足 3 个月的,提供从设立时起的相关证明资料;(复印件或扫描件加盖投标供应商公章)。 贵司在投标文件中关于“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资格审查条款,仅提供2025年11月份依法缴纳税收的有效证明材料,针对贵司未发生缴税情况的证明材料仅仅为一句备注,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申报证明或自行在网上申报系统中打印的已申报报表”等相关证明材料。****小组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关于供应商资格条件的要求进行审查,审查结果合法有效。 经核实,贵公司所述情况不符合招标文件中关于“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要求。综上所述,我单位决定维持对贵司资格审查不通过的结果,不采纳贵司的质疑请求。 标书代写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采****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六、相关附件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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