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质疑供应商信息
质疑供应商:****
地址:**市**区祥和路1020号投资发展大厦2号楼904号
邮编:546100
联系人:冯经理 联系电话:136****1178
授权代表:无 联系电话:无
地址:无 邮编:无
(二)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
我公司于2026年1月30日16时30****公司以现场提交方式递交的质疑函(落款时间为2026年1月29日)。贵公司对**县无人机AI巡查服务项目(项目编号:****)招标文件提出质疑。****公司所提出的质疑内容高度重视,即刻将质疑函报送采购人并进行了认真核实,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三)质疑事项及质疑答复
质疑事项1:30套配套固定机场(即固定机巢)的无人机飞行拍摄无法覆盖300万亩林区(即2000平方公里)。只购买30套无人机会造成中标人实际无法完成交付工作而无法拿到相应项目款项,给潜在中标人造成经济损失。(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信息)。
质疑答复事项1:根据参考国内几个品牌无人机机场参数,每台无人机辐射作业半径均可达到5-10公里,结合**县地形地貌实际情况,按6.5公里作业半径计算,每台无人机作业面积可覆盖面积132.6平方公里,考虑30%重叠率,实际有效覆盖面积92.8平方公里,30套无人机机场覆盖面积2784平方公里。加大无人机作业半径的途径有多样,如通过增加图传模块、降低重叠率等,本项目采购类型为服务采购,供应商提供满足或优于采购需求的服务即可,通过何种技术实现全覆盖项目不做具体要求。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十一条中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本项目的采购需求是采购人从自身需求角度出发进行科学合理制定的;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七条中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本项目的采购需求既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又满足采购人的实际需求。
贵公司的质疑事项以及所引用的事实及法律依据存在主观臆断,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2:该招标文件的商务条款以及全文上下均没有提到项目交付时间,也没有明确验收标准。造成不同的投标人无法在同一基础要求的条件上评估各自的项目建设成本和运维成本(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信息)。
质疑答复事项2:该项目为采购服务项目,第二章《采购需求》中已明确服务的标准及内容,本项目服务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采购需求已明确考核规范,服务成果随服务期分期交付,年度交付验收节点为每年12月,服务的交付时间已通过服务期基准日合理隐含。潜在供应商均可依据上述内容准确判断交付节点,不存在交付时间不明确的情形。验收标准已在第二章采购需求中第五点明确。
贵公司的质疑事项以及所引用的事实及法律依据存在主观臆断,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3:(一)人员配置要求与中小企业规模不相适应:本项目要求的14人以上专职团队,且涵盖多个专业领域,对企业的人力成本、管理能力要求较高。对于小型企业而言,组建该团队可能导致人力成本占比过高(尤其项目服务期为3年,需长期维持团队规模);而微型企业直接因人员数量门槛被排除,违反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中“不得设置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规模条件歧视中小企业”的规定。中小企业通常采用“核心人员+灵活协作”的用工模式,而招标文件要求“专职服务团队”,未允许通过合法的劳务协作、技术外包等方式补充人力,进一步压缩了中小企业的投标空间。(三)与项目实际需求的关联性存疑:项目核心服务是“无人机AI巡查”,其核心竞争力在于无人机设备性能、AI算法精度、平台技术能力等,而非单纯的人员数量。14人以上的专职团队配置,超出了项目实际履行所需的必要人力规模,属于“设定与采购项目具体特点不相适应的条件”(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信息)。
质疑答复事项3:本项目采购类型为服务采购,且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项目****管理部门完成申报。本项目服务周期长达3年,需7×24小时响应、固定驻场/快速到场、高频次常态化巡航、恶劣天气与重大保障时段加密巡查,要求供应商具备稳定人员团队、足额备用设备、持续资金周转与抗风险能力。本项目需保障3年不间断、高标准的服务交付,服务连续性直接关联相关工作的稳定开展,对服务商的长期履约能力、持续服务保障能力有极**求。同时,项目涉及行业级无人机及配套载荷、各类平台系统的搭建与运维,要求服务商具备空域申请与合规飞行、涉密/敏感数据管理、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等全流程合规能力,且需完成大范围高精度航测、智能识别、数据标准化入库、多部门数据共享对接及系统持续迭代升级等专业工作,上述工作对软硬件投入、资质体系搭建、专业技术团队配置均有严格的客观标准。本项目设置14人专职团队要求是基于项目实际需求的合理履约能力要求,专职团队要求与项目实际需求高度匹配,是履行合同的必要条件,均为匹配项目全流程实施与服务保障的客观需要,是保障项目服务质量、规避运营风险的必要要求,并非针对中小企业设置排他性条件。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十一条中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本项目的采购需求是采购人从自身需求角度出发进行科学合理制定的;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七条中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本项目的采购需求既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又满足采购人的实际需求。
贵公司的质疑事项以及所引用的事实及法律依据与本项目并不相符,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4:该项目属于服务类招标项目,投标人中标后在采购人规定时间提供对应的无人机飞行服务产品和软件产品服务等相关服务即可。但是评分办法中要求:“演示应基于投标人现有的真实软件产品、成熟的技术平台”,明显是具有指向软件品牌型号(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信息)。
质疑答复事项4:(一)本项目设置软件演示项,符合项目服务本质需求,不存在不合理性。本项目为3年长期常态化无人机巡飞服务项目,覆盖面积约广,服务内容包含全域航飞巡查、实时图传监控、AI智能识别、数据处理归档、应急调度、报表统计、系统运维等全流程工作,所有核心服务均依托专用无人机巡飞管理软件系统执行,软件系统的功能完整性、运行稳定性、操作便捷性、数据处理能力,直接决定3年服务期内巡查工作的质量、效率与连续性,属于本项目核心技术履约能力。设置软件演示环节,目的是核验供应商软件系统的真实运行状态,避免供应商仅通过文字描述、方案图纸虚假响应,确保中标供应商具备与招标文件要求匹配的实际交付能力,保障采购人后续3年不间断、高标准的巡飞服务需求,该设置与项目采购需求高度匹配,属于必要、合理的技术评审手段。(二)软件演示条款面向所有潜在供应商公平设置,不存在倾向性、排他性。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演示内容、时长、评分标准、软硬件要求,对所有参与投标的供应商统一适用、无差别执行,未指定特定软件品牌、特定系统版本、特定开发厂商,未设置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参数、功能指标,未限定软件系统的开发主体、部署模式,所有具备对应服务能力的市场主体,均可按照统一标准准备演示内容、参与评审环节。演示要求仅围绕本项目必需的任务规划、实时监控、异常告警、数据归档、统计分析、权限管理等基础功能展开,均为无人机巡飞服务行业通用、必备的系统功能,未设置超出行业常规、超出项目实际需要的冗余功能要求,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符合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公开的基本原则。(三)软件演示为核验真实履约能力的必要环节,不属于无效或过度评审要求。本项目服务周期长达3年,涉及海量巡查数据存储、高频次任务调度、多场景应急巡查、跨部门数据对接,对软件系统的长期稳定性、扩容能力、迭代维护能力要求极高,仅通过书面材料无法准确判断系统实际运行效果、操作逻辑、兼容性能,极易出现“书面方案与实际交付不符”的履约风险。通过演示直观核验系统功能,是防范履约风险、保障公共服务质量的必要措施,符合政府采购“择优选择、质量优先”的采购目标,不属于过度设置评审条件。
贵公司的质疑事项以及所引用的事实及法律依据存在主观臆断,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5:(一)售后服务要求与中小企业能力不匹配,存在歧视性招标文件要求“拟投入本项目的运维服务人员>10名,其中人工智能高级工程师>5人”,且需提供资质证书及社保缴纳证明。依据附件《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小型企业从业人员仅需10-100人,微型企业不足10人。该要也需额外承担大量专业人才的薪资及社保支出,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中“设置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规模条件歧视中小企业”。(二)售后服务要求超出项目实际需求,缺乏合理性项目核心服务是“无人机AI巡查”,核心保障应聚焦设备故障维修、AI算法迭代、应急响应等技术层面,而招标文件对运维人员数量及职称的硬性要求,与“技术服务质量”无直接关联。要求“人工智能高级工程师>5人”,但未明确该岗位在售后服务中的具体职责的量化考核标准,属于“设定与采购项目具体特点不相适应的条件”,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信息)。
质疑答复事项5:本项目采购类型为服务采购,且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项目****管理部门完成申报。本项目并非传统人工目视巡查、简单航飞拍摄类项目,而是融合常态化无人机巡飞、实时图传监控、AI智能目标识别、异常自动告警、大数据分析、软件系统持续运维、算法模型优化迭代的一体化技术服务项目,设置运维人员,目的是通过评审人员资质、从业经验、岗位配置合理性,择优选择具备稳定、合规、专业执行团队的供应商,防范因人员无证、专业不足、流动性大、无专职运维团队导致的飞行安全事故、服务中断、数据错误、应急响应不及时等风险,该设置与项目长期公共服务属性高度匹配,属于必要、合理的履约能力评审内容。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十一条中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本项目的采购需求是采购人从自身需求角度出发进行科学合理制定的;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七条中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本项目的采购需求既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又满足采购人的实际需求。
贵公司的质疑事项以及所引用的事实及法律依据存在主观臆断,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质疑不成立。
(四)其他事项
(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本项目继续开展招标活动。
(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的规定,贵公司对本答复如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财政局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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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3日
附件信息:
质疑函_000241.pdf (8.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