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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我公司于2026年2月12日**时间10时05****公司以邮寄方式递交的关于“**县无人机AI巡查服务项目(****)”有关问题的质疑函。贵公司质疑内容为对招标文件的质疑,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规定“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贵公司获取本项目招标文件的时间为2026年1月23日,对招标文件作出质疑的最后期限为2026年2月3日。贵公司本次质疑提交时间已超出法规规定的期限,因此,****公司所提起质疑将不予受理。标书代写
****公司对本次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复函。
****
2026年2月12日
附件信息:
质疑函.pdf (4.1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