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人民医院新院区智能轨道物流传输系统及智能污物回收系统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6-02-04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地址:**市**区中**路1001号18层(实际楼层16层)
被投诉人:**千思跃建设工程****公司
地址:**市**区鲤鱼山北路298****广场1404室
相关供应商:****
地址:**市**区中**路1001号18层(实际楼层16层)
当事人1:**千思跃建设工程****公司
地址:**市**区鲤鱼山北路298****广场1404室
当事人2:****
地址:**市**区中**路1001号18层(实际楼层16层)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针对招标文件中技术参数、评分标准为特定品牌量身定制,存在不合理性及控标嫌疑。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核查,针对投诉事项1,该评分标准是评审专家判定各投标人方案优劣的依据,不存在为特定品牌量身定制,故本条投诉无效;
针对投诉事项2,物流传输系统净载重量≥30公斤,符合采购人(****人民医院)的实际采购需求,故本条投诉无效;
针对投诉事项3,小车箱体尺寸符合采购人(****人民医院)的实际采购需求,故本条投诉无效;
针对投诉事项4,智能运输车采用伺服电机驱动,电机额定功率≥600W,符合采购人(****人民医院)的实际采购需求,故本条投诉无效;
针对投诉事项5,小车驱动电源:采用铜轨供电和锂电池供电,符合采购人(****人民医院)的实际采购需求,故本条投诉无效;
针对投诉事项6,关于提供样品照片,是对投标文件的基本要求,不属于不合理条款,故本条投诉无效。
以上投诉事项核查结果,本项目评分标准及技术参数均不存在倾向性和排他性,所有投诉事项均不成立,招标文件不予修改。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市 **** ****委员会办公室)
2026年02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