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修改、澄清(答疑)纪要(二)
| 工程名称 |
****社区综合环境整治工程(施工) |
招标阶段 |
施工招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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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改、澄清(答疑)纪要内容如下: 1、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 4 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 2 节 专用合同条款(财政参考条款)补正表”增加“21.30施工单位在投标阶段的责任不因施工合同的签订而终止,若在施工合同履行期间或履行完毕后发现施工单位投标期间存在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情形的,发包人仍可追责,并且有权从应付工程款中直接抵扣与投标保证金等额的款项作为违约金若工程款已结清或抵扣金额不足的,施工单位应予支付与投标保证金等额的违约金或补足差额。” 2、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 4 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 3 节 专用合同条款(财政参考条款)12.1.2 总价合同条款”增加“12.1.2总价合同”的“(3)采用固定总价合同中增加:⑥对于审计、财审等部门或建设(代建)单位及其委托的第三方发现的未按图施工、偷工减料、施工现场甩项、未实施部分或经检验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工程,在工程结算时应当按实核减,无需另行签证。⑦未经建设或代建单位确认的设计变更,不得作为施工的依据,由此产生的工程量变更,建设(代建)单位有权不予以认可,结算审核时不予以调整。” 3、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 4 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 3 节 专用合同条款(财政参考条款)14.2 竣工结算-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增加“对于审计、财审等部门或建设(代建)单位及其委托的第三方单位发现的未按图施工、偷工减料,施工现场甩项、未实施部分或经检验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工程,监理单位、发包人或市(区)财政审核部门均有权在结算审核时直接扣减相应款项,承包人对此无异议,亦无需承包人另行签证。” 4、 本修改、澄清(答疑)纪要与招标文件有不一致之处的,以本答疑(纪要)内容为准。 (以下空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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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2026年2月4日 |
招标代理机构: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2026年2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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