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启全网商机
登录/注册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果乐乡公共基础照明项目(1分标果乐乡亮卜等3个村公共基础照明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5-11-04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公司
地址:**省**市送桥镇郭集工业集中区
被投诉人 1 :****
地址:**市新靖镇**路102号
被投诉人 2 :**轩逸****公司
地址:**市**区龙腾路龙晟国际写字楼9楼903室
相关供应商:****
地址:**市新靖镇绣球大道1087号
当事人:/
地址:/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就果乐乡公共基础照明项目(1分标果乐乡亮卜等3个村公共基础照明项目)(项目编号:****)的中标结果于2025年11月17日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11月25日就质疑事项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答复。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投诉人于2025年11月28****机关进行投诉。本机关审查后于2025年12月9日正式受理,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1:**轩逸****公司对于质疑事项回复理由不充分避重就轻,没有严谨地说明中标单位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将标的名称填写为项目名称的合法合规的法律依据,以及声明函中填报的“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并且对篡改《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内容回复更是未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意图。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1不成立,决定驳回投诉事项1。
七、其他补充事宜
****
2026年0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