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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果乐乡公共基础照明项目(2分标果乐乡自强等3个村公共基础照明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5-11-04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公司
地址:**省**市送桥镇郭集工业集中区
被投诉人 1 :****
地址:**市新靖镇**路102号
被投诉人 2 :****
地址:**市**区龙腾路龙晟国际写字楼9楼903室
相关供应商:****
地址:**市新靖镇**路西******商贸物流中心**市项目A27栋1019号
当事人:/
地址:/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就果乐乡公共基础照明项目(2分标果乐乡自强等3个村公共基础照明项目)(项目编号:****)的中标结果于2025年11月17日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11月25日就质疑事项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答复。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投诉人于2025年11月28****机关进行投诉。本机关审查后于2025年12月9日正式受理,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1:****对于质疑事项的回复理由不充分,避重就轻,不尊重法律及合理事实依据。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1不成立,决定驳回投诉事项1。
七、其他补充事宜
****
2026年02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