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信息公告(2026年第2号)

发布时间: 2026年02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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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医院物业服务

三、采购日期:2025-06-09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公司

地址:**市**区东葛路118****广场东3栋1006号

被投诉人 1 :****医院

地址:**市**区**一路3-1号

被投诉人 2 :****交易中心****中心)

地址:**市三龙大道红岭大厦10楼

相关供应商:无

地址:无

当事人:无

地址:无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结果不满,向本机关投诉。
投诉事项:投诉事项1:采购人在无正当理由、未遵循法定程序的情况下,通知我司开会并当场宣布取消我司中标资格。
投诉事项2:公示中标结果并发布中标通知书后,在招标文件未明确约定,也尚未收到质疑的情况下,采购人违规要求我司两次提供应标相关资料进行审查,意图干预或改变评审结果。
投诉事项3:采购人就我司提出的质疑事项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
投诉事项4:****红十字会医院涉嫌向质疑人泄露我司投标文件内容及采购人两次违规审查的内容(未得到我司确认)的嫌疑,导致两个质疑人获取信息后炮制雷同质疑内容,严重损害我司权益。
投诉请求:
1.认定采购人2025年8月8日宣布取消我司中标资格的行为违法,****红十字会医院物业服务项目的中标资格;
2.维护我司合法权益,确保采购人在规定时间内与我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保障采购活动正常开展。
3.****红十字会医院对我司2025年7月22日提出的质疑依法作出答复;
4.对质疑****集团****公司、**市方益****公司涉嫌非法获取我司投标文件及恶意串标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5.****红十字会医院疑似泄露我司投标文件的行为进行彻查,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规定,投诉事项1、2予以驳回。
(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投诉事项3成立。
(三)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投诉事项4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4不成立,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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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2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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