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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项目编号:**** | ||||
| 二、项目名称:****体育局2025年中小学实验教学设施薄改提升项目 | ||||
| 三、采购日期:2025年12月1日 | ||||
| 四、相关当事人 | ||||
| 投诉人:******公司 | ||||
| 地址:**省**市**县舜王**药产业园88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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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基本情况 | ||||
| 1、中标人****中小企业声明函虚假填报,核心产品制造商****公司无生产资质及3C认证,构成虚假响应,****体育局作出的相关质疑答复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2、中标人****经营范围与多项装修改造工程需求不匹配,无对应施工资质,履约能力存在重大缺陷,****体育局作出的相关质疑答复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 ||||
| 六、处理结果及依据 | ||||
| ****依据《****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于2026年01月14日受理该事项后开展了相关审查工作,对投诉书、招标文件、采购人和代理机构质疑回复等资料进行书面审查,审查结果如下:1、本项目的招标文件特定资格要求为无,核心产品未要求制造商生产资质;教室主控电源、学生电源、学生电源模块由电源盒结构类、手动翻转式电源盒整机、面板、轻触式控制按键、主控信号接收单元、电压锁定模块、插座、线槽盒等组成;“插座”为外购配件,该插座仅作为整体产品的组成配件使用,非单独销售,采购文件未要求供应商提供配件的3C认证证书;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中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实验室设备,实验台等货物采购为主,项目属性为货物采购项目,实验室改造为配套辅助工程,仅为货物安装使用的辅助环节,并非独立的工程项目。 经审查,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所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依法驳回投诉。 | ||||
| 七、其他补充事宜 | ||||
| 投诉相关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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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2月6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