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

发布时间: 2026年0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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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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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有前两条违法行为之一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未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终止采购活动;(二)中标、成交供应商已经确定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三)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四条: 采购人对应****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由其上级行政主管 部门或者有 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上述内 容来 源】: 中国政府采购网 https://www.****.cn/zcfg/gjfg/201310/t****1029_****339.htm


案例分析:

背景:

某市教育局自行组织办公电脑采购,预算300万元,未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直接与供应商签订协议。财政部门检查中发现后介入处理:

初次违规:****教育局限期整改,要求补交集中采购流程。

拒不改正:若教育局拖延或拒绝整改,财政部门可暂停拨付其下一年度预算资金。

责任追究:****政府)对教育局局长及财务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等行政处分。

法律意义:

集中采购制度旨在规范小额分散采购,防止权力寻租。规避行为破坏市场公平,第七十四条通过经济制裁(停拨资金)和人事问责强化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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