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处理结果公告(2026年第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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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年0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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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委员会2025年村卫生室雾化器、红外线理疗仪等医疗器械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刘玉芹 ;何雯
地址:**县安陵镇**街; ****办事处北东街19号1号楼2单元1号
四、基本情况
2025年12月26****卫健委2025年村卫生室雾化器、红外线理疗仪等医疗器械采购项目评审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进行评审,对不应该享受价格扣除政策的******公司的投标报价给予了20%的价格扣除,但未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本项目采购文件第三章中小企业政策部分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投标价格给予20%(10%~2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公司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明确声明两个标的生产厂家均为“中型企业”,谈判小组仍对******公司的报价扣除20%之后进行了评审,不符合采购文件的规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节第十一条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情形和裁量基准”第(一)项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但未与其他专家协商进行有倾向性的评审”。裁量基准:“未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谈判小组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
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政府采购评审活动。”和第四款“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贰仟元整)罚款。
2、退还在该项目中获得的评审费。
六、其他补充事宜
****
2026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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