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实验室能力建设提升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5-12-31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美心华域****公司
地址:**市高新大道62号工业楼第十层1017号房
被投诉人 1 :****
地址:**市**区江滨路东55号山水名城8栋12号商铺
被投诉人 2 :****
地址:**市**区二坏北路170号
相关供应商:******公司
地址:**市白沙大道35******E1栋E1-13
当事人: 无
地址: 无
五、基本情况
本机关于2026年2月4日收到投诉人**美心华域****公司邮寄送达的“****实验室能力建设提升项目(项目编号:****)”投诉书,并依法对该投诉材料进行了审查。本机关对该项目的竞争性谈判文件和**美心华域****公司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了核查,并调取了“**政府采购云平台”系统数据及开标流程,发现投诉人**美心华域****公司在本项目采购过程中,未通过符合性审查,未实际参与采购活动。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和第十一条“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的规定。结合财政部国库司回复(留言编号:202********1020-NYYD):如供应商未通过资格或符合性审查,则采购结果对其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其不具备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的资格。综上所述,投诉人**美心华域****公司在本项目中不具备质疑资格。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的规定,投诉人**美心华域****公司本次提起的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不予受理。
七、其他补充事宜
****财政局
2026年0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