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启全网商机
登录/注册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县省控空气自动站能力建设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公司
地 址:**省**市**区东升街道双江路299号3栋1楼102室(A3-3-102)
法定代表人:陈洪秀
被投诉人1:****
地址:**省**县**镇交通路285号
被投诉人2:****
地址:**市正义路78号
成交供应商:****
地址:**省凉山州**市川兴镇环海路一段7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公司不服****于2025年12月16日就**县省控空气自动站能力建设项目(项目编号:****)作出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5年12月29日收到并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该项目的招标文件第三章 3.2技术要求的参数要求供应商提供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验)机构出具的带有“CMA”标识的检测报告复印件予以佐证并加盖供应商公章证明。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非国家强制检测的内容却未给潜在供应商合理的准备时间,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构成对供应商的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事项。
****财政局
2026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