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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县省控空气自动站能力建设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商贸有限公司
地 址:**市**区光华北三路98号18栋9层966号
法定代表人:张波
被投诉人1:凉****生态环境局
地址:**省**县**镇交通路285号
被投诉人2:******公司
地址:**市正义路78号
成交供应商:****
地址:**省凉山州**市川兴镇环海路一段7号
四、基本情况
****商贸有限公司不服代理机构******公司于2025年12月10日就**县省控空气自动站能力建设项目(项目编号:****)作出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5年12月29日收到并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1:代理机构答复与事实严重不符,检测报告要求及响应期设置构成不合理限制,违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
投诉事项2:代理机构未提供检测报告替代方案,进一步加剧竞争限制。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投诉事项一、二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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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