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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司:
采购人于2026年02月10日收到质疑人以邮寄方式递交的质疑函,对2025年中央水利救灾资金农村饮水工程管材及配件采购(项目编号:****)项目的公开招标文件进行质疑。针对质疑人提出的质疑内容,并对质疑内容进行逐项认真核实,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
质疑事项1:该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违反违反财政部令87号第五十四条。
质疑事项2:“9、投标产品生产厂家具有2022年以来同类型PE管材管件的省级或以上法定检测单位出具的有效期内的检验报告,必须提供,否则投标无效。”--—设定该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实际需要不相适应并与合同履行无关,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二)项的 情形,违反违反《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二、质疑答复:
1、质疑事项1答复: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第五十四条规定: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标书代写
本项目采购内容涵盖多类型管材管件,不仅涉及硬件参数,还包含产品质量保障、技术服务能力、售后服务等多个维度的要求,涉及饮水安全、材料质量、安装适配等个性化需求,并非“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贵公司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本项质疑不成立。
2、质疑事项2答复:已出更正,详见更正公告。
综上所述,贵公司该质疑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质疑事项2已做出更正。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
****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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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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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2月11日
附件信息:
质疑函回复.pdf (4.8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