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卷宗随案生成与云柜运维服务质疑公示

发布时间: 2026年0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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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卷宗随案生成与云柜运维服务质疑公示
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项目名称:电子卷宗随案生成与云柜运维服务
品目编号:****001品目名称:电子卷宗随案生成与云柜运维服务
采购代理:****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
地址:**市**区甲秀北路235号北大**梦想城1.2号地块第2-A03栋(A03)1单元9层1号房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采购公告及文件
质疑内容:质疑事项1:(一)关于拟派项目人员资质要求的质疑 (二)关于专业能力软件著作权要求的质疑 (三)
事实依据:(一)关于拟派项目人员资质要求的质疑 1.项目管理人员资质要求 招标文件要求管理人员需具备档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管理员及以上职称,该要求缺乏项目关联性。本项目管理人员的核心职责为日常运维工作协调、人员管理、服务质量把控,并非档案专业整理、鉴定等工作,无需强制具备档案专业职称,仅以单一专业资质作为评分依据,客观上限制了无档案专业职称但具备成熟运维管理能力的供应商参与竞争,与项目实际管理需求不符,存在排他性嫌疑。 综上,我方认为人员资质要求应结合项目实际运维需求调整,取消非必要的专业证书强制要求,仅以“具备同类运维项目相关工作经验”作为核心考核标准,保障潜在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权。 (二)关于专业能力软件著作权要求的质疑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具备档案数据影像处理、档案管理系统类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自主知识产权软件著作权,该要求与本项目采购标的严重脱节,存在明显的不合理限制: 1.本项目采购标的为电子卷宗随案生成与云柜运维服务,并非档案数据影像处理软件、档案管理系统的开发或采购,投标人的核心专业能力为运维服务能力,而非软件研发能力,强制要求具备相关软件著作权无任何合理依据; 2.该要求将“软件研发资质”与“运维服务能力”绑定,排除了大量具备专业、成熟的信息化设备运维服务能力,但无相关软件著作权的潜在投标人(此类供应商为运维服务专业机构,无软件研发业务,无法取得对应著作权),客观上指向既具备软件研发能力又具备运维服务能力的特定供应商,严重限制了市场竞争。 综上,我方认为本项目专业能力考核应聚焦投标人的实际运维服务能力,不需要软件著作权证书。 (三)关于管理能力认证要求的质疑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具备①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②风险管理体系认证证书、③档案产品服务认证证书、④隐私信息管理体系认证证书、⑤信息技术服务-智能运维认证证书,该要求存在过度要求认证,与本项目运维服务的管理需求不匹配: 2.信息技术服务-智能运维认证为高级别运维管理认证,适配大型智能化运维平台管理项目,而本项目为基础的人工现场运维服务,未涉及智能运维平台的搭建与管理,该认证要求远超项目实际管理需求; 综上,我方认为管理能力考核应聚焦项目实际管理需求,可保留与运维服务直接相关的质量管理体系、风险管理体系认证证书2项认证作为评分依据,其余非必要认证予以删除,并增设“提供完善的项目运维管理制度、应急处理流程可酌情得分”的条款,以实际管理能力作为核心考核标准,而非单一认证证书。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 2.《****政府采购法》; 3.《****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 4.《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5.《政府采购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请求:质疑诉求: 基于上述问题,我方恳请贵方依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对以下诉求予以书面答复并对招标文件进行相应修改: 1.对拟派项目人员资质要求和专业能力资质要求进行调整,删除档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管理员证书和相关软件著作权等非必要证书强制要求; 2.对管理能力认证要求可保留与本项目直接相关的质量管理体系、风险管理体系认证证书2项认证作为评分依据,其余非必要认证予以删除,并增设“提供完善的项目运维管理制度、应急处理流程可酌情得分”的条款,以实际管理能力作为核心考核标准,而非单一认证证书 3. 对上述修改后的条款,重新明确合理的评分标准及依据,确保所有条款均与项目实际运维服务需求相匹配,无不合理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 我方坚信贵方将秉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妥善处理本次质疑事项,保障所有潜在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公司就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相同问题第二次提出质疑,相关回复内容我单位已在上一次回复函中明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规定,请贵单位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如对回复不满意,可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规定依法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及相关法律法规。
六、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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