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 疑 人:**知予****公司
地 址:**省**市**区经开区玉壶山大道199号科骏海汇小区5栋908阁
法定代表人:熊智
委托代理人:李洁薇
电话: 184****3920
我公司于2026年2月6日收到质疑人递交的针对****眼底造影机及眼科手术显微镜采购(重)(LZZC2026-G1-990025-GXTZ)项目招标文件的质疑函。针对质疑人提出的质疑内容,现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一、光学照明系统:1、照明系统:具备+2°、-2°、+4°三角度照明模式。
事实依据:该参数属于拓普康0MS-800独家参数,取自附件拓普康OMS-800彩页截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限定或者指定特点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质疑事项1答复:详见更正公告。另,****政府采购项目,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组织招标采购活动,贵公司质疑函引述法律依据不准确。
质疑事项2:11、△内置分光器,具备2/8或5/5比例分光功能,术中可一键切换。
质疑事项3:12、具有裂隙照明系统,可用脚踏调整裂隙照明位置。
质疑事项4:二、控制系统:3、≥16键功能脚踏,可根据医生需要设置不同位置按键功能。
质疑事项5:4、可通过脚踏一键切换三种照明角度,无需手动操作。
质疑事项6:四、非接触广角系统 4、配置前节观察镜,高度可通过脚踏进行独立调整,焦平面可快速地在眼底和眼前节之间切换。
质疑事项7:7、免光导照明系统:使用非接触广角镜时,可以使用显微镜光源照明,通过免光导的方式进行双手玻切手术。
事实依据:同质疑事项1中事实依据。
法律依据:同质疑事项1中法律依据。
质疑事项2、事项3、事项4、事项5、事项6、事项7的答复:
质疑人所列以上参数没有标注“▲”号,不属于不满足则投标无效或者不能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质疑人所列技术要求是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医院科室的实际临床需求、精准的专业医疗标准以及广泛的市场调查设定的合理采购需求,是与项目实际需求紧密相关的功能条款、技术指标,符合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人的实际使用需求,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及《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六条“采购需求是指采购人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和第七条“采购需求应当符合……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规定。****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情形下,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自主确定采购需求。且经采购人核查,目前市面上至少有不少于三个品牌的产品能满足上述技术参数要求。
综上所述,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2、事项3、事项4、事项5、事项6、事项7缺乏有效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政府采购活动的参与、支持和监督。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规定,如贵公司对本次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政府****管理部门投诉。
特此复函。
**同泽工程****公司
2026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