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人:******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建伟
授权代表人:丁建伟
地址:**市**区良渚街道**华东建设机械市场配件区3-301
邮编:310000
我公司于2026年2月13****公司以邮寄形式递交的针对****眼底造影机及眼科手术显微镜采购(重)(LZZC2026-G1-990025-GXTZ)项目招标文件的质疑函。针对质疑人提出的质疑内容,现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1及答复:
(一)质疑事项1:本项目招标文件技术参数有倾向性,疑似倾向于蔡司品牌的设备,违反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质疑事项1的答复:
1.质疑人所列技术要求是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医院科室的实际临床需求、精准的专业医疗标准以及广泛的市场调查设定的合理采购需求,是与项目实际需求紧密相关的功能条款、技术指标,符合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人的实际使用需求,经采购人核查,目前市面上至少有不少于三个品牌的产品能满足上述技术参数要求,并非仅蔡司或者徕卡品牌满足。
2.本项目采购需求为采购人依照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并经市场调查制定,****公司量身定制,****公司特有的技术参数,不存在倾向性。贵公司单方面认为“采购需求指向特定品牌,影响公平竞争”,并未提供相应必要的证明材料和有效的事实依据,无法证明该参数存在倾向性。
故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二、质疑事项2及答复:
(一)质疑事项2:招标文件获取时间与投标时间逻辑矛盾,可能导致潜在投标人无法获取文件。
(二)质疑事项2的答复:本项目上传的招标文件附件的招标文件获取时间与投标时间有误,但发布的招标公告及在系统中的招标文件获取时间与投标时间均为正确,并不会影响潜在投标人获取文件,另针对此条已发更正,详见更正公告(二)。
三、质疑事项3及答复:
(一)质疑事项3:招标文件P8要求:****中心及零配件库,不合理,存在歧视性,不利于公平竟争。
(二)质疑事项3的答复:
1.本项目采购的眼科手术显微镜、眼底造影机等设备,属于临床关键医疗设备,其连续稳定运行直接关系到患者诊疗安全与医疗质量。招标文件要求“****中心及零配件库”,核心目的是保障设备在全生命周期内的维修响应时效与备件供应能力,确保故障设备能得到及时修复,避免因维修延误影响临床诊疗。该要求与项目实际需求及合同履行具有直接、必然的关联,并非超出必要限度的不合理条件。
2.招标文件中“****中心及零配件库”的表述,并非强制要求供应商必须自有实体网点,而是指供应商需具备在国内提供维修服务和备件保障的能力,****中心及零配件库或与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专****中心仓库建立长期**协议或承诺从厂家总库或**性物流体系快速调拨备件等,因此,该条款并未限定供应商必须自有实体网点,而是对服务能力的综合要求。
3.对于高值精密医疗设备,****中心及零配件库的设置是行业通行的服务保障模式。这一模式可有效降低因跨境物流、清关等环节导致的维修延误风险,尤其在突发故障或紧急维修场景下,能显著提升响应效率。本条款的设置,符合医疗设备采购的行业惯例,是防控履约风险、保障项目顺利实施的重要保证。
故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四、质疑事项4及答复:
(一)质疑事项4:招标文件P8要求:8.供货产品为生产厂家1年内生产的设备(自设备出厂日期起至交货日期止不超1年),不合理,存在歧视性,不利于公平竟争。
(二)质疑事项4的答复:
1.本项目采购的眼科手术显微镜、眼底造影机等设备,直接用于临床诊疗,其性能稳定性、成像精度直接关系到患者诊疗安全与医疗质量。设置“1年内生产”的要求,是为了确保设备在交付时处于最新技术状态,避免因生产批次过早导致的技术迭代滞后、部件老化或兼容性问题,保障设备在全生命周期内的临床使用效能。该要求与项目核心需求(设备性能达标、质量可靠)高度相关,并非与合同履行无关的不合理条件。
2.招标文件中的“1年内生产”要求,是在充分调研行业生产周期、物流运输及进口清关流程后制定的。对于进口设备,采购人已在采购实施计划中预留了充足的清关、运输及验收时间;对于国产设备,主流供应商的生产排期与交付能力均可满足该要求。同时,条款中“自设备出厂日期起至交货日期止不超1年”的要求,已充分考虑了采购订单确认、生产排期、出厂检测等环节,不存在压缩合理流通周期的情形。
3.医疗器械的质量虽与生产标准、检测流程密切相关,但生产年限直接影响设备的技术先进性与部件可用性。对于眼科手术显微镜等精密设备,核心光学组件、电子元器件的技术迭代周期较短,出厂1年以上的设备可能存在技术落后、备件供应受限等风险。本条款并非否定旧批次设备的质量,而是基于临床诊疗的特殊性,优先保障设备的技术先进性与长期运维保障能力,符合医疗设备采购的行业惯例。
4.****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招标文件中已明确对中小企业给予价格扣除、评审优惠等扶持措施。“1年内生产”的要求并非针对中小企业设置的额外门槛,而是对所有潜在供应商统一适用的技术标准。中小企业可通过优化生产排期、加强供应链管理或与大型企业**等方式满足该要求,不存在差别待遇或歧视性情形。
故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五、质疑事项5及答复:
(一)质疑事项5:招标文件付款方式不合理。
(二)质疑事项5的答复:付款方式已更正,详见本项目更正公告(二)。
六、质疑事项6及答复:
(一)质疑事项6:招标文件评标标准中"业绩"评分项单项分值设置过高(每项3分),过度放大业绩因素权重,抑制市场竞争活力,违背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及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导向。标书代写
(二)质疑事项6的答复:
1.****政府采购法律****政府采购项目“业绩”评分项单项分值设置有具体要求,业绩作为评价供应商在类似项目中的经验,评估其在当前项目履约能力的指标,业绩考察供应商的经验和能力,为采购人提供更好的服务,单项分值3分一个,总分值仅6分,根据本项目特点并未设置过高。
2.中小企业业绩并非必然很少或者无业绩,也有可能具有丰富业绩,因此,本项目业绩要求未对中小企业构成歧视性限制。
3.质疑人说要对业绩的合同金额,采购单位类型等进行限定的要求,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因此设置业绩情况时可以要求为类似业绩,但是不能限定为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的业绩。
故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七、质疑事项7及答复:
(一)质疑事项7:招标文件P35售后服务方案及承诺:四档要求故障出现解决时间(能承诺3小时紧急维修,12小时普通维修,不合理,影响公平竟争。
(二)质疑事项7的答复:该项评分标准已调整,详见本项目更正公告(二)
八、质疑事项8及答复:
(一)质疑事项8:技术分值占比太低,主观分值点比太高不合理不能限制评分专家的自由裁量权。
(二)质疑事项8的答复:
1.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法规规定,仅对价格分占比作出明确要求,对技术分值与主观分值占比未设定强制性限制条款。本项目价格分设置符合上述法规中关于价格分占比的要求,技术性能、项目实施、售后服务、培训、履约能力等分值分配,项目分值设置与项目实际需求匹配,未违反强制性规定。
2.关于质疑人提及的**、**相关规定,需明确的是,地方指导性意见
仅适用于发布地区的相关项目,不具备跨区域适用的法律效力。本项目为**壮族自治区范围内实施的项目,评分办法的制定以国家法规及**本地相关规定为依据,质疑人列举的**、**地方规定对本项目无参考价值,亦不能作为否定本项目评分办法合理性的依据。
故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九、质疑事项9及答复:
(一)质疑事项9:本项目招标文件采购需求设置不具备代表性。对中小企业产品有歧视性。
(二)质疑事项9的答复:
1.本项目采购需求为采购人依照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并经市场调查制定,贵公司单方面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采购需求设置不具备代表性”,并未提供相应必要的证明材料和有效的事实依据。
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具体详见本项目招标文件中价格分评分标准中给予小型或者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扣除规定。
故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政府采购活动的参与、支持和监督。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规定,如贵公司对本次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政府****管理部门投诉。
特此复函。
**同泽工程****公司
2026年2月26日
附件信息:
质疑答复函.pdf (324.8 KB)